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学位授予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我院学位授予工作,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贯彻执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克服“五唯”的顽瘴痼疾,更好地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由我院培养并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申请相应的学位。来华留学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及第一临床医学院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学习与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教学或者专业技能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达到获得相应学位应满足的毕业要求和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且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的科研工作能力或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的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要求;同时还需达到学校全面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综合测评标准。
第六条 综合测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量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学习、专业实践技能、科研素质与能力、学位论文等五项具体内容,每项均采用百分制,须达到60分及以上的合格标准。不同的测评内容有不同量化指标和权重,具体为:
(一)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测评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具备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和人文素养。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占比为50%;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的评价占比为30%;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等占比为20%。
表1 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测评细则表
测评指标 |
权重(%) |
测评细则 |
思想政治理论课 |
50 |
达到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试合格标准,得100分;未通过课程考试,不得分。 |
培养单位评价 |
10 |
由学院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或副院长)对研究生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和人文素养进行客观评价,满分100分。 |
研究生导师评价 |
20 |
由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和人文素养进行客观评价,满分100分。 |
参加思想政治教育 |
10 |
按照培养方案,每月与导师进行2次谈心谈话,并完整记录在《导师谈话记录本》内。完成得100分,未完成不得分。 |
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 |
5 |
平均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义诊等活动至少2次,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获得荣誉 |
5 |
国家级荣誉,每项100分。 省级荣誉,每项50分。 校(市级)荣誉,每项20分。 院级相关荣誉,每项10分。 满分100分。 |
(二)课程学习综合测评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同时还须具备一定水平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学位课占比为40%,非学位课占比为30%;英语水平测评占比为30%。
英语水平测评中英语水平考试占比为60%,考核方式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等国家认定的英语水平测试,以及学校统一认定的各类英语水平测试;英语研习活动占比为40%,考核内容包括英文读书报告、英文演讲、英文汇报、英语竞赛、发表英文文章、英文会议发言等。
表2 课程学习综合测评细则表
测评指标 |
权重 (%) |
测评细则 |
学位课 |
40 |
达到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标准,得100分;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不得分。 |
非学位课 |
30 |
达到学校非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标准,得100分;未通过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得分。 |
英语水平测评 |
30 |
英语水平考试占比为60%。 凡入学前2年半及在读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等国家认定的英语水平测试合格线,或者学校统一认定的各类英语水平测试,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英语研习活动占比为40%。完成以下任意一项,得100分;未完成不得分。 (1)在读期间在学位点内完成英文读书报告2次; (2)参加校级及以上英文演讲或英文汇报1次; (3)在英语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
(三)实践技能综合测评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与专业技能实践内容,并对研究生教学或专业实践的能力、效果、态度、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查和过程评议。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各类教学实践占比为30%,科研或专业实践训练占比为70%。
表3 实践技能综合测评细则表
测评指标 |
权重 (%) |
测评细则 |
教学实践 |
30 |
1.硕士:协助学位点完成见习生或实习生至少2学时带教任务,得100分;未完成带教任务不得分。 |
2.博士:协助学位点完成见习生或实习生至少5学时带教任务,得100分;未完成带教任务不得分。 |
科研或专业实践训练 |
70 |
1.学术学位(含博士硕士):须完成开题报告内所包含的实验研究并在《实验记录本》中清晰完整记录,经导师认定合格;且学博在本科室完成6个月临床训练,出科考核合格,学硕完成3个月临床训练,出科考核合格,完成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2.专业学位硕士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得100分;未完成培训或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得分。 |
3.专业学位博士完成至少24个月临床实践且年度考核与结业考核均合格,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四)科研素质与能力综合测评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风严谨;掌握本领域理论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素养和能力。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期刊论文发表或取得了发明专利、科研立项、学术著作等科研成果。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学术科研成果或实践技能成果占比为70%;学风、科研素养、科学研究能力评价占比为20%,学术活动占比为10%。
表4 科研素质与能力综合测评细则表
测评指标 |
权重(%) |
测评细则 |
学术科研成果 |
70 |
研究生按照学校及学院要求完成期刊论文发表或取得了发明专利、科研立项、学术著作等科研成果,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学风、科研素养、科学研究能力评价 |
20 |
经导师认定,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可独立开展、完成基础性的科学研究,得100分。 |
学术活动 |
10 |
参加或主讲的学术活动: 1.学硕累计参加≧15次,得100分; 2.专硕累计参加≧10次,得100分; 3.专博累计参加≧10次且院级层面主讲≧2次,得100分; 4.学博累计参加≧15次且省级层面主讲≧2次,得100分; 否则不得分。 |
1.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如下:
根据《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成果的署名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或“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2)学术成果为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并与所攻读的专业相关,其中论著不含短篇文摘类、个案报道、述评、病例分析、会议论文、摘要、letters等;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均为正规出版刊物,不含扩展版、副刊及增刊等。
(3)导师须为学术论文的作者,通讯作者原则上为导师或合作导师。合作培养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需履行联合培养手续,所发表的论文其通讯作者署名可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并在学位点和第一临床医学院备案。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具备以下成果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或宁夏医科大学学报发表研究型论著1篇。
(2)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研究型论著2篇。
(3)以排名第一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1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4)以排名第一在省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2篇且做大会口头交流,交流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5)发表国际高水平论著1篇,其中1区排名前五、2区排名前三、3区排名前二、4区排名第一(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情报所分区核准)。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具备以下成果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2023级起以排名第一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省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
(2)达到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之一。
4.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具备以下成果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著3篇。
(2)发表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著1篇(1区排名前三、2区排名前二、3区排名第一)或4区排名第一2篇(分区以发表当年中科院情报所分区核准)。
(3)以排名第一在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发表研究型论著1篇,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以主持人获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5.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以排名第一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PUBMED、MEDLINE、CSCD、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型论著2篇或国际高水平研究型论著1篇。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3)获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4)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副主编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五)学位论文综合测评
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占比为50%;学位论文答辩占比为50%。
表5 科研素质与能力综合测评细则表
测评指标 |
权重(%) |
测评细则 |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 |
50 |
根据《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评审通过,得100分; 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不得分。 |
学位论文答辩 |
50 |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得100分;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得分。 |
上述五项综合测评涵盖的具体内容、测试方式与评价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部门专业特点、培养方案与培养实际制定执行细则,经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备案并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学位授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复审,此后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会审。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需公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术不端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由学校撤销其学位,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学术及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各种原因未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或被撤销学位者对学校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毕业当年因发表论文、学术成果等未达到学校及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授予要求或因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在完成相应学位授予条件后均可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凡违反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管理及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不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