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点管理,明确学位点负责人和秘书的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基本任务
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对实现医教协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培养方案。各学位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制定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创新性、实践性人才。
(二)创新学位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三)加强内涵建设。结合学位点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学位点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打造特色,创新发展,提升学科区域影响力。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一)根据学科设置学位点、学位点负责人及秘书,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二级学位点统筹管理三级学位点。各学位点设有学位点负责人和学位点书。
(三)学位点负责人统筹协调该学位点的学术梯队建设、导师资格遴选、研究方向设置,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四)学位点秘书协助学位点负责人建设学位点并完成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点负责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热爱教学工作,师德高尚。
(二)为现任研究生导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为培养过完整一届研究生的导师。
第五条 学位点秘书遴选条件
学位点秘书热爱教学工作,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熟悉整个研究生培养流程,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位点建设、规划、总结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导师师资队伍建设和规划,审核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管理博导、硕导的考核和培训,组织导师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三)负责博士、硕士招生复试工作,学位点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位论文质量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位点理论授课安排、出卷、阅卷、成绩上报的工作。
(五)负责学位点研究生临床实践的培养,读书报告、专业英语学习等学术训练活动的开展,组织培训本专业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研究生竞赛。
(六)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