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2-09点击数: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根据医院中长期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规范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全体在读博士(含专博)、硕士研究生(含专硕)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要求、经费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出国(境)交流需轮转基地批准。

第三条  选派要求

(一)选派计划

每年择优派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交流时间至少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各项规定,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身心健康,具备圆满完成赴境外交流学习或实践的能力。

2.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

3.无不及格课程,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成绩优良。

4.通过CET-6或雅思、托福考试,具有较好的外语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5.有科研基础,原则上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查询系统可查询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研一可不作要求)。

6.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三)选派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公开评选、择优选派”。

1.符合各项条件选派者填写“研究生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2.申请者需符合选派条件,并通过英语选拔考试和面试。

3.申请时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学习计划。

4.公示期无异议,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习期满需完成的任务

1.境外学习3-6个月者:回国后需向全体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和学习交流报告,提交书面总结。

2.境外学习7-12个月者:需参与发表SCI论文一篇;向全体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和学习交流报告,提交书面总结。

第四条  经费管理和资助标准

(一)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产生的学习费用(仅包括科研平台的使用和试剂 费,最高50000元人民币/人)、往返一次的交通费、办理出国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签证费、住宿费),给予总费用的60%作为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国际旅费(往返最高15000元人民币/人);城市间交通费(出入境城市-银川,往返最高3000元人民币1人)。

(三)境外期间补贴参照医院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奖学金资助标准、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助经费从相关经费支出。

(五)上述境外学习经费资助支持最长时间为1年,境外学习超过一年的经费不做支持。

第五条  核销程序

(一)按期回国,完成学习任务,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学教育管理处报销。

(二)若未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不予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出国(境) 交流学习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号


身份证号


年级


专业


导师


培养类型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培养层次

硕士C 博士口

外语水平


申请交流高校


课程合格情况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教育背景

(从本科填起)


家庭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与申请人的

关系、工作单位及联

系方式)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年月日

 

 

学位点意见


学位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培养单位推荐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公章):

 

申请人签名:

 

copyright©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主办:宁医大总院信息中心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 备案号:宁ICP备465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