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导师绩效改革,落实人才发展战略和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绩效对象及时间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编制在岗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当年度考核(包括退休返聘 导师),新遴选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按硕士生导师标准,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第四条 发放程序
(一)分值标准:10元/分。
(二)原则:全年核算,年底计算总量,于次年一次性发放。
(三)考核:每年12月进行,各学位点对导师进行全面的量化考核、质量评价及 分值计算,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汇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结果,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按绩效考核标准计算绩效,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财务处核准发放。
第五条 发放标准
( 一 )计分公式(N为研究生数)
Z博士=80×N Z硕士=30×N
z总=Z博士×核发等级+2硕士×核发等级
(二)核发等级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绩效按照培养全过程中导师的立德树人、学 术道德、求实创新以及指导学生质量等做综合考量、客观评判,在绩效核算的年度里,按实际情况分A、B、C、D四个等级发放绩效:A级:发放2总的100%,培养的研究生无差错,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1)中全部为合格,并有研究生教育教学或指导研究生方面的获优项目至少一项。
B级:发放2总的80%,培养的研究生无差错,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1)中全部为合格,但无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的获优项目。
C级:发放2总的70%,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中有“基本合格”。D级:发放Z总的50%,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中有“不合格”。
(三)计分规则
1.仅在有研究生在读的年度计分,年底一次性计算。
2.列入绩效计算公式的相关分值均据实计入:研究生层次(博士、硕士)、在读计分时限(最长年限:硕士3年、博士3年)。
3.导师因公离校学习或挂职半年及以上者,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 理办法》(宁医校发〔2015〕20号)文件精神,据实确认应变更的情况(包括指派或委 托变更导师,以及变更后相关导师绩效的同步变更等),并报说明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二)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导师绩效的依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视为不合格,暂停发放导师绩效一年(从事件发生当月开始取消)。
1.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伪证据者;
2.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考核者;
3.违反校规,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本人出现研究生教学事故;
5.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诚信者。
第七条 发放期限
(一)导师绩效发放期限,按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3年、硕士3年)计算,即 自新生入学(从9月份开始计算),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6月份),如导师离岗并无法指导研究生,则于下月停止计算。
(二)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导师,其绩效发放期限为自学校批准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三)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不再享受绩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